<dd id="0ufzp"></dd>
<em id="0ufzp"><tr id="0ufzp"></tr></em>
  • <th id="0ufzp"></th>
    <span id="0ufzp"></span>
    <li id="0ufzp"></li>
    1. <dd id="0ufzp"><center id="0ufzp"></center></dd>
    2. <tbody id="0ufzp"><track id="0ufzp"><video id="0ufzp"></video></track></tbody>
      1. 所在位置: 工傷賠償法律網 > 工傷案例 > 案例評析 > 正文
        工作中突發疾病,家屬放棄治療能否視同工傷?
        作者: 來源:最高審判實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2-09-26 09:24:00 瀏覽量: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那么,在突發疾病職工被搶救過程中,家屬決定“放棄治療”,能否成為影響視同工傷的因素?


        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某公司職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月28日中午,王某在從公司廠區走往其工作車間途中,突發疾病倒地,被送到當地鄉鎮衛生院檢查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后工友們發現王某病情嚴重,又于當地晚20時許,送其到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腦出血;腦疝形成;多發腦挫裂傷等。當晚20時55分,醫院對王某下發病危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病情隨時可能惡化,隨時可能心跳、呼吸停止,特此告知,請予以理解并配合醫院搶救治療!

        在搶救過程中,醫生告訴王某家屬,王某病情危重,在手術治療中有可能存在較高的死亡風險。隨后,王某的妻子譚某在感到搶救無望的情況下決定放棄治療,并在病歷本上寫下:“已了解病情,放棄住院治療,后果自負”。當晚,王某被接回家中,并于次日凌晨1時30分死亡。

        王某去世后,經其妻子譚某申請,當地勞動仲裁委確認了王某與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譚某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譚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


        人社部門:不符合“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規定 不能認定工傷

        法庭答辯中,當地人社部門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經該機關調查核實,王某于2018年1月28日中午12時20分40秒左右突發疾病,摔倒在生產車間通道的地板上。車間監控視頻顯示,王某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發病。王某被送到醫院后,其妻子譚某不聽醫生的住院治療建議,堅持放棄王某住院治療,將其帶回家中致其死亡,且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王某的具體死亡時間。

        當地人社部門認為,雖然王某的不幸值得同情,但“放棄治療”致患者死亡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經搶救無效死亡”有著本質的區別。王某的死亡不是經醫療機構搶救無效確定,也不能確定是否在48小時之內,因此,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故該機關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于法有據。


        一審:簡單以“家屬主動放棄治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有違立法目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爭議的焦點有二:

        1.王某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否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王某突發疾病地點是否應當認定為工作崗位;

        2.在搶救王某過程中,家屬主動放棄治療出院回家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關于王某突發疾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問題!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認為,不應當狹義地理解工傷認定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傷認定不局限于工作時間內,在工作時間前后因特定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也屬工傷,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崗位也可以是職工在從事與自身本職工作相關聯的其他準備或輔助工作場所。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前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均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的場所有承接關系或輔助關系的合理范圍,均應當認定為工作崗位。本案中,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到來前,提前進入工作單位車間,并在向工作地點前行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提前進入單位車間并前往工作地點的行為,與履行本職工作在時間和空間上均有合理的關聯,屬于從事本職工作的準備活動,故王某突發疾病的時間應當認定為工作時間,地點應當認定為工作崗位。當地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關于“王某當天12時20分40秒,處在走進車間準備去上崗開始工作的狀態時,突發疾病倒地,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發病”的認定錯誤。

        對于在搶救過程中家屬主動放棄治療出院回家后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王某被送到醫院搶救,醫院出具王某病危通知書載明:“病情隨時可能惡化,隨時可能心跳、呼吸停止!逼浼覍僭诼犎♂t生告知王某病情危重、手術治療中有死亡風險、建議ICU病房治療等情況下,感到醫治無望,考慮家庭經濟狀況,才被迫放棄治療。如果簡單地以王某家屬放棄治療導致王某死亡和死亡時間不明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有違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則,不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案王某的死亡應視同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定王某的死亡不是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明顯不當。再者,依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48小時”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故本案應以2018年1月28日12時21分許,王某送到鄉鎮衛生院初次診斷的時間應為起算時間,截止時間雖對王某的具體死亡時間點不能確定,但綜合有效證據,可證明王某于2018年1月29日凌晨1時30分死亡。顯然,王某是因突發疾病,并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故本案的法律適用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但對死者王某突發疾病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是否屬于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認定錯誤。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當地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家屬放棄治療動機并非為獲得工傷待遇應視同工傷

        當地人社部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在無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下,一審法院根據王某所在村村委會以及相關證人證言,認定其非正常死亡的時間為2018年1月29日凌晨1時30分,屬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情形”,應當是“當場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該條主要突出點,一是時間必須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起算在48小時內,且一直處于搶救狀態。一旦該狀態消失,就不符合工傷認定要件;二是必須是搶救無效死亡,二者缺一不可。王某的妻子在醫生下發病危通知書且建議開顱術治療或ICU救治情況下,應當知道對于王某來說,出院就意味著死亡,但仍堅持出院,未給予王某獲得搶救的機會,明顯有違工傷保險的立法本意。原審法院認定應視同工傷,有違《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譚某作為王某的妻子,未聽從醫院的住院治療建議而堅持要求放棄治療自動出院,并承諾承擔后果,無法排除王某因譚某放棄治療而死亡的可能。一審法院擴大化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認定王某的死亡應視為經搶救無效死亡,屬理解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各方爭議焦點,在于家屬放棄治療是否影響“搶救無效”的認定,從而影響是否構成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

        法院認為,基于法律規定以及社會道德倫理,對家屬放棄治療是否屬于視為工傷,應當根據病人搶救存活幾率、存活后的身體狀況、病人家庭經濟、家屬的認知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家屬放棄治療的動機,是否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并據此作出工傷認定。

        本案中,王某進入工作車間并在走向其工位時突發疾病倒地,后被工友送到鄉鎮衛生院。經檢查后,按照醫生的意見,王某被送回其在公司的宿舍休息,此系對醫囑的信任,非當事人原因而放棄治療。王某回宿舍后病情進一步加重,后經醫院搶救,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第(一)規定的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情形。在診療過程中,醫生告知釋明,因王某腦出血百分比大,病情危重,實施開顱手術可能存在較大死亡風險。在此情況下,其家屬作為農村婦女,相信醫生的判斷及本地的風俗而放棄治療,應當不是主要出于獲得工傷待遇的目的。雖然醫院門診病史上記錄的“應邀會診,患者腦出血明確,并腦疝形成,……愿意承擔手術風險,可手術治療,若不考慮手術,建議ICU病房治療”,屬于醫院擬定治療方案記錄,并不能反映搶救過程中病情的惡化程度。在醫生明確釋明存在病情危重,實施開顱手術可能存在較大死亡風險下家屬放棄治療,并非未經搶救即主動拒絕治療。機械地理解法律,而不考慮實際病情及搶救過程,僅憑門診病史記錄認定家屬故意放棄治療,既不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相違背。因此,本案中家屬被動放棄治療,不影響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認定。

        據此,法院駁回了當地人社部門的上訴,判決維持原判。




        本文地址:http://www.3858280.com/pingxi/11056.html
        上一篇:車輛掛靠經營,駕駛員工傷誰擔責?
        下一篇:沒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就不能索賠?
        維權團隊更多>>
        業務范圍更多>>
        亚洲人成电影网站色mp4www

        <dd id="0ufzp"></dd>
        <em id="0ufzp"><tr id="0ufzp"></tr></em>
      2. <th id="0ufzp"></th>
        <span id="0ufzp"></span>
        <li id="0ufzp"></li>
        1. <dd id="0ufzp"><center id="0ufzp"></center></dd>
        2. <tbody id="0ufzp"><track id="0ufzp"><video id="0ufzp"></video></track></t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