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棚用餐后洗碗摔傷是否屬于工傷?近日,涪陵法院對某交建公司訴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羅某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判決駁回原告某交建公司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被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羅某系某交建公司承建的某隧道口項目職工,從事攪拌機作業。某交建公司統一安排該項目職工在工地工棚內食宿,工棚離攪拌站步行僅一分鐘左右。羅某的工作時間相對不固定,需要混凝土時即要到攪拌站作業。
2021年1月1日早上7時45分左右,羅某在吃飯后洗碗時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當日,羅某被送至醫院治療,后被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莖突撕脫骨折。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某交建公司的統一安排,羅某食宿均在工地工棚內,該工棚離攪拌機操作現場步行約1分鐘路程,同時其攪拌機作業也不具有固定的工作時間。羅某被統一安排在工地工棚食宿是為方便工作,以保障“隨叫隨到”,更好完成工作任務。而距離工作場所較近的工地工棚,可視為羅某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
同時事發當天早上,羅某先發動攪拌機后再食用早餐,結合攪拌機作業無固定工作時間的特點,羅某在早餐后洗碗過程中不慎摔傷,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實施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行為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故豐都縣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中,對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職責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從立法精神以及生活常識出發做出正確的判斷。勞動者在工棚就餐后洗碗摔傷是否屬于工傷,應當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評判。
本案中,因羅某上班時間不固定,具有“隨叫隨到”的特性,羅某在早餐后洗碗摔傷,雖不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不屬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職責,但其用餐的行為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工作密切相關,是為了更好履行工作職責。而羅某受傷地點是統一安排的食宿工棚,在某交建公司能夠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豐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履行職責的同時,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及立法目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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