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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參加公司年會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 來源:勞動午報 發布時間:2023-02-09 20:26:00 瀏覽量:

        每逢歲末年初,很多用人單位都要舉辦年會,一方面慶賀新年、表彰已經取得的成績,同時展望一下今后的發展規劃,進一步凝聚職工干事創業的信心和決心?墒,舉辦年會也容易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譬如,職工在參加年會途中或散場回家途中遭遇車禍,或在年會中不慎摔倒或醉酒身亡怎么辦?發生此類事故的職工是否構成工傷?針對此類問題,本報近日特邀專家對3種情形進行了詳細的法理剖析。


        【情形1】 參加年會,遭遇車禍是否構成工傷?

        2023年春節前,公司通知盧先生等員工在一個周日的晚上6時到一家酒店參加年會,年會上有表演、抽獎、晚宴等環節。公司在通知中要求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參加者自行解決來回交通事宜。當晚,盧先生參加了年會,在年會結束后又自駕駛電動車回家。途中,盧先生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住院,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

        盧先生想知道自己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點評】盧先生不構成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該規定對于什么是“上下班途中”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本案中,年會雖然由公司組織,但員工可以自行決定參加與不參加。也就是說,員工參加與不參加年會不具有強制性。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即使到會也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當然也不屬于上下班的范疇。因此,盧先生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情形2】

        在年會上跳舞,不慎摔傷是否構成工傷?

        今年春節前,為強化員工的團隊精神,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肖女士所在公司利用一個周二的下午,在公司禮堂舉辦慶新年會。在通知,公司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參加年會,不準請假、遲到、早退,并由專門人員負責考勤。肖女士按要求到會后,在進入跳舞環節后高興地拉上同事跳了起來?墒,在興致正高時,肖女士不慎摔倒受傷。

        近日,傷愈出院的肖女士想讓公司為她申請工傷認定,但被拒絕。她想知道自己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點評 】

        肖女士受到傷害的情形屬于工傷。若公司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其可以自行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員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公司系在上班時間、于公司禮堂舉辦年會,且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參加,并明確要求員工不準請假、遲到、早退,甚至還安排了專門人員負責考勤,所以,這樣的年會雖然與員工各自的具體工作無關,但其已經成為公司工作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肖女士在跳舞時因地滑不慎摔傷無疑屬于工傷,公司應當依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情形3】

        自行過量酗酒,因醉酒死亡是否構成工傷?

        在歡度春節這個喜慶時刻,古先生一家于近日辦了一起喪事。原來,古先生所在公司在臨近2023年春節到來之即,通知古先生等員工到一家酒店參加公司年會。年會進入晚宴階段后,古先生不顧同事勸阻,一再酗酒。也許是太興奮了,古先生在席間乘人不注意,偷偷拿起半瓶酒一飲而盡。由于爛醉又癱倒在地,公司領導發覺情況不妙,立即與其他同事將古先生送往醫院救治。治療一段時間后,古先生最終因嚴重酒精中毒死亡。

        古先生的家屬詢問:這種情況能否按照工傷進行處置?


        【點評】

        古先生的情況不構成工傷,不能按照工傷進行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根據上述規定,古先生系在年會晚宴中不顧同事勸阻酗酒,甚至乘他人不注意的情況偷拿酒喝,最終導致自己爛醉如泥并因嚴重酒精中毒等死亡,這種情形當然不屬于工傷,不能按照工傷對待。(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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