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完公司集體活動又進行私人聚會,回家途中受傷不屬于工傷
作者:廣西新聞網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8-22 16:00:00 瀏覽量:
本案中,張某下午下班后參加單位組織的車間年會活動,在活動結束后并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又參加同事之間的私人聚會,結束后回家途中受傷,不符合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不能認定是在下班回家途中。
案情回顧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1月20日下午下班后,張某和同事一起參加車間工會組織的年會活動。當晚20時許車間年會活動結束之后,張某與同事又去另一飯店聚會。22時許,聚會結束后,張某騎同事潘某的燃油助力車帶著潘某一起回家,行至某公園附近時摔倒受傷,潘某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就診治療。
事后,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張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審判實踐中,職工主張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存在很多情形,需要根據“合理事由、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具體情形進行認定。本案中,張某下午下班后參加單位組織的車間年會活動,在活動結束后并沒有直接回家,而是又參加同事之間的私人聚會,結束后回家途中受傷,不符合下班途中情形的認定,不能認定是在下班回家途中。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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